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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普洱日报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消费者付先生因手机拍照不清晰,前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某手机配件店进行维修。经过检查,维修店称需要更换屏幕。付先生支付维修费用更换手机屏幕回家后发现,手机依然无法拍照。付先生前往维修店询问,维修店却找理由推诿且态度恶劣,付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经过】
孟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付先生所诉内容属实。工作人员当即给手机维修店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修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重新为付先生维修手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履行维修、更换等义务。
(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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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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