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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0月20日消息(记者 林师堂)10月20日,记者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获悉,为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自2023年10月13日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三年。
《办法》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的规定,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供保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 评估和及时调整。
《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以下简称“免罚”)是指保亭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文件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等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免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保亭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情形,依法进行裁量,确保过罚相当。
在实施免罚过程中,应当运用行政约谈、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严格参照《免罚清单》所列事项和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研判,认定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由行政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并阐明免于处罚的事实、证 据、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收到本机关办案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初步 意见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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