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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与老伴约定,房屋留给养女,而自己享有居住权。岂料,老伴去世后,老伴的养女就要求其迁出,自己岂不是要无家可归了吗?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最后会如何判决?老人的心愿能否实现?李阿姨在六十多岁的时候,遇到了老吴。当时老吴还有一个15岁的养女小吴。老吴吐露,自己和前妻没有小孩,小吴则是一出生就抱到了自己家中抚养,感情很深。李阿姨和老吴相识一段时间后,决定再婚,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生小病,要相互照顾,大病需要各自子女承担;老吴名下的房产由小吴继承,但李阿姨可以在其中居住到去世。2020年,老吴因病去世。不久后,小吴提出,2018年时,她和父亲曾去公证处做过公证遗嘱,父亲要将名下的房产遗留给她,现在父亲去世,李阿姨居住的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其立刻搬出房屋。对此,李阿姨不肯,小吴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李阿姨迁出房屋。法庭上,李阿姨拿出当时和老吴签订的协议书,表示自己和老吴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老吴要把房子遗留给小吴,但也承诺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签订了协议,这件事亲戚都知道。对此,小吴表示,根据父亲的遗嘱,房子就是她的。李阿姨名下虽没有房产,但在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完全可以到子女那边去居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老吴名下,发证日期为2003年。老吴与李阿姨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阿姨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018年时,老吴至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遗嘱载明:老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养女小吴。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李阿姨的居住权,法院结合《协议书》的内容、出庭证人的陈述,同时考虑到李阿姨与老吴结婚时,小吴尚未成年,对小吴多有照顾,而李阿姨名下无房,且目前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中等因素,认定其在房屋中有居住权,小吴无权要求搬出。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吴所有,驳回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李阿姨可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中。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再婚家庭往往面临亲情、财产等方面的考验。《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为再婚无房配偶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同时又不影响子女等继承人继承房产,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家庭财产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法官提醒,老年人为维护自身的居住权,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即使房屋由子女继承,自己也能长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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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5 0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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