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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多次受到同事暧昧言辞骚扰的小艺(化名)在社交媒体为自己发声,却被诉侵犯名誉权,遂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就侵犯自己人格尊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7月7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小艺获得了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小艺和周明(化名)曾在一家公司共事,虽不在同一部门,但周明担负跨部门合作协调职责,时常与作为基层员工的小艺通过微信联系,两人间实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周明在沟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请小艺晚上单独用餐,都被她直接拒绝或变相婉拒。周明还曾夸赞小艺“怎么那么美”“越来越美”或发送“么么哒”等消息,她均冷淡回应。周明却称“不能老拒绝我”“吃个饭你都不陪”“忍心让……大哥哥一个人吃饭吗”“咱俩……离婚”“不过了”。不堪忍受的小艺向公司投诉,公司对周明给予了书面警告。
后来小艺便从公司离职,并进行心理咨询。小艺认为周明的一系列言行举止给自己的自尊和内心安宁造成严重伤害,遂气愤地在社交媒体发声揭露周明言行,称受到其持续骚扰等。周明觉得小艺言论不实,侵犯其名誉权,便起诉要求她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小艺当即提起反诉,要求周明就骚扰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及公司调查回函,能确定小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具有一定事实根据,不构成诽谤,且发布文字不包含强烈侮辱性词汇,不构成对周明名誉权的侵犯。
整个事件中,小艺实际已多次变相婉拒或直接拒绝周明关于陪伴吃晚餐等具体邀约,周明应予必要的尊重,而非以“离婚”“不过了”等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小艺发送微信,这无疑将侵扰到小艺的生活秩序和内心安宁,从而因侵犯小艺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故一审法院驳回周明的诉讼请求,支持小艺的反诉请求,判决周明公开道歉并赔偿小艺合理支出2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周明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职场中,很多女性面对类似言语滋扰选择隐忍不发,担心发声会面临打击报复、被污名化甚至失业,或只能得到“你太敏感了”等敷衍。小艺勇敢发声并果断提起反诉,是依法维权的正确示范。但需注意,在社交媒体发声,要避免因措辞不当、无端猜想、配发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而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小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属实有证据且用语妥当,不存在侮辱诽谤成分,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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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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