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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1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张玺)记者近日获悉,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提高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此次待遇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万余人。
根据通知,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据了解,2022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此外,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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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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