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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海沧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两车“斗气”酿事故 无辜路人被撞伤 一司机殒命 一司机坐牢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在路上“斗车”,追逐竞驶,两男子一个因此付出生命,一个则进了监狱。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提醒市民注意。
两车超车时互不相让
失控相撞造成一死一伤
2022年6月5日早晨9点左右,厦门某物流公司驾驶员何某开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货,张某则开车行驶于其右侧车道。张某遇到导流线时想超车并道,何某鸣喇叭示警,张某并道后在何某驾驶车辆前方轻踩制动。何某随即从右侧超车,在导流线末端“压线”行驶,并在未拉开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并道。此时,张某被动向左侧车道避让,随即加速行驶超越何某,立即往右变更驶入中间车道,并采取“点刹”制动。而后双方驾驶车辆均压线行驶于中间车道,因偏移行驶发生碰撞。
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失控后受到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推行,与环卫工人胥某停放在右侧车道内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货车冲上路旁绿化带并撞伤在施工作业的胥某,张某当场死亡、胥某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何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重型半挂牵引车、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均在70km/h左右,属超速行驶。
货车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
被判一年二个月
事故责任认定何某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并在此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过错程度大,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在本事故中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过错程度小,负事故次要责任;胥某在本事故发生时位于路外进行施工作业,无过错行为存在,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以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海沧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家属、胥某向何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抗辩称,何某与张某追逐竞驶,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追逐竞驶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适用交通肇事罪系择一重罪进行惩处。
此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追逐竞驶行为不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海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划分民事责任为何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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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8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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