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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卖房人死亡 继承人不认
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
兰州晚报讯 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呢?2月20日,西固区法院发布一起生效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由继承人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方当事人离世,协议还有效吗?
2015年,金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住房转让给金某。因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甲方(李某)应当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乙方(金某)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次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李某也向金某交付了房屋。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2022年,该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原房主李某名下。金某得知后立即要求房产中心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房产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金某:须经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签字同意才能办理。金某多次与李某继承人沟通,对方均拒绝配合。2022年底,金某将李某的父亲、妻子及女儿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名继承人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法典给出明确回答
“本案的难点在于,《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房屋转让协议》对继承人没有约束效力。”法官介绍道。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生前已经通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了金某,金某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一直使用该房屋,所以“协助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李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现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父亲、妻子、女儿)已经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负的债务,协助金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基于上述理由,西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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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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