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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张斌 原凯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了流浪狗、流浪猫的生存情况,其中不少人会去看望它们,并给它们投喂食物,有的人还会选择收养它们。在一起流浪狗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车人损伤的案件中,当事人就是因为投喂流浪狗的事实被认定为事实喂养关系成立,使得自己要对骑车人的受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5月起,田某开始投喂其所在小区的流浪狗、流浪猫,持续了较长时间。
2021年8月的一天,田某呼喊案涉流浪狗到小区门口,恰遇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李某躲闪不及与该流浪狗相撞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田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田某索要赔偿,田某不答应,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流浪狗长时间由田某负责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田某对其负有管理和约束义务。现在由于田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李某受伤,故李某的损失应由田某承担。法院判决田某赔偿李某20万余元。
法官表示,流浪动物最显著的特征是无主、长期在户外寻求生存。案例中田某长期的投喂行为,事实上使得其生活的社区公共环境已经成为了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和主要区域,因此田某对于案涉流浪狗的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田某自然就负有管理和约束其所投喂的流浪动物的义务。而且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与田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案涉流浪狗在沿小区路段附近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损害的,田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病菌和不可预知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低,极易造成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其实,很多地区包括常州已经出台了关于养犬的管理条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街道办、镇政府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个人和单位发现流浪犬可以报告上述机关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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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9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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