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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西日报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共计465.5万元
3月15日
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黄承辉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黄承辉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对被告人黄承辉退缴的赃款129.7万元
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剩余赃款335.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图为案件庭审画面)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承辉利用其担任兴国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林业工程项目、设立定点疫木加工企业、调整林地规划、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黄某铣、夏某茂等人财物共计46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购置不动产等。
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承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承辉具有索贿等犯罪事实、性质和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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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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