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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分析刑法第316条脱逃罪的规定——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仍处于“被关押”状态
从目的解释角度分析,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仍处于人身自由被约束状态,且一旦罪犯的行动自由能力恢复正常,就应当继续在监狱内服刑,因而从这一状态中非法逃脱的行为,也应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一个刑法解释问题,即刑法第316条脱逃罪中“被关押”的解释问题。本案中,符某是利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利用他人病历编造继续监外执行的理由,甚至编造死亡理由逃避回监服刑,实际上也已形成逃避在监狱服刑即脱逃的状态。毫无疑问,从实质上看,符某利用保外就医的机会编造虚假理由形成脱逃事实,其危害性与从监狱中脱逃并无二致,其采取欺骗刑事执行机关、司法机关的方式严重侵犯了正常的监狱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对其进行刑事制裁是妥当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符某编造虚假理由不回监服刑的状态,是否属于从“被关押”的状态脱逃,换言之,符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是否仍属于“被关押”的状态。
从字面上讲,“关押”是将特定人羁押于特定场所的意思,就刑事司法活动而言,诸如被逮捕、拘留、在监狱内服刑都属于“被关押”的情形。不过,如果仅仅从狭义的、字面来理解“关押”显然过于形式化,也会不当限缩脱逃罪的成立范围。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诸如被抓捕的现行犯、被转送羁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所处的状态都应包含于“被关押”的状态。因而从论理解释角度讲,“被关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自由处于被约束的状态,未经法律程序和相关机关允许,其不能脱离这种状态。例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被抓捕后从警车跳下逃跑,或者利用押解人员不备、挣脱押解人员束缚而逃跑,都属于刑法第316条规定的脱逃行为,即从“被关押”的状态下脱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符某所处的状态是暂予监外执行,事实上其人身自由没有处于直接被约束的状态,即一方面其没有处于特定的场所之中,另一方面也没有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其人身自由直接进行约束或者看管。那么,这种情形下,是否属于“被关押”呢?回答是肯定的,对此,可运用目的解释的思路进行分析。刑法通说的论理解释,其中就包括目的解释,即在确定刑法规范的规范目的之后,以该规范目的为指引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内涵进行分析进而廓清该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从这个界定分析,目的解释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厘清待解释刑法规范的规范目的,二是运用规范目的来廓清刑法法条中的语词和语句的含义。
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来分析刑法第316条脱逃罪的规定,首先就要明晰该条所承载刑法规范的规范目的。脱逃罪规范目的,即在于维护刑事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以及刑事司法活动的权威。就行为人来讲,其脱逃行为是逃避刑事追究或刑事制裁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就会形成对于国家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权的对抗,并直接表现为对这两类权力正常行使的破坏。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一种途径。对此,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并非释放,更非恢复罪犯的人身自由。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也就是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处于监管之下,只是由于其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其行动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其家属等也被赋予一定的保证义务。从暂予监外执行的状态中脱离,即意味着摆脱了执法机关的监管,并最终逃避继续在监狱内执行,因而其从保外就医的状态中逃离,同样对我国刑罚权正常行使而形成的秩序构成破坏,是一种对抗刑罚权实施的行为。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从暂予监外执行的状态中脱离进而试图完全逃避继续在监狱内执行剩余刑罚的行为,与从监狱内逃脱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从对刑法第316条脱逃罪的目的解释可以看出,对该条中“被关押”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文字上的表面含义,而应从该罪的规范目的来理解“被关押”的内涵,即指处于有关机关对人身自由进行约束、监管的状态。当然,对本案而言,仅仅从目的解释出发进行解释,似乎还不足以形成说服力,因为本案中对符某的人身自由约束处于较为宽松的状态,否则符某及其家属也不会轻松地脱离监管,甚至通过伪造身份、谎报身亡的方式来逃避继续在监狱内服刑。为此,也不能脱离“被关押”的语义、完全从实质来理解暂予监外执行这种状态。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自由刑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限之内;二是,其人身自由状态处于“准剥夺”状态;三是,对于“准剥夺”的理解,即一方面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身体状况已经处于行动自由出现障碍的情况,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监督以及家属的保证,使其仍处于监管当中。从法律上看,处于暂予监外执行状态的罪犯,仍处于人身自由被约束且一旦行动自由能力恢复正常,就应当继续在监狱内服刑。
总之,无论从目的解释角度分析,还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进行判断,处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状态也属于刑法第316条所说的“被关押”的情形,因而从这一状态中非法逃脱的行为,也应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作者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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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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