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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5201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819564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系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首例运用《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的油品抽检不合格案件。
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依法对渝北区一家加油站销售的6917.53升95#汽油开展监督抽检。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及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初检和复检的检测报告,均判定上述产品烯烃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95号汽油烯烃含量超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中,油品抽检不合格指标为烯烃含量超标,该指标超标可造成两方面的损害:一是造成环境污染。烯烃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容易蒸发排放到大气中,加速臭氧生成,形成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二是损害发动机。烯烃容易氧化形成胶体,堵塞发动机喷嘴,并在进油系统、喷嘴、气缸内易形成胶质和沉淀,降低发动机效率。
不过,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合同和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其提供的由上级销售公司出具的《石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基本要求,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主观恶性较小,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据此,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严薇
编辑:夏洪玲责编:孙琼英,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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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1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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