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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谢晓刚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对此事,中通方面回应称,正与家属协商。
网络视频显示,身着蓝色工作服的老人在分拣过程中突然倒在装满包裹的麻袋上,紧接着浑身无力滑落地面,再未能站起来。此情此景,不仅是老人的家属,任何一个所见者都会感到揪心。而当涉事公司称,猝死的分拣工不算“劳动者”时,迅速引发公众的普遍关注和争议。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就业,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从媒体提供的信息来看,60岁分拣工年龄已超过目前社会职业的法定退休年龄。从上述规定来看,老人的确难获工伤赔偿保护,也不属于法律范畴的“劳动者”。
但一个人因工作在岗位上而死,怎么就不该算工伤呢?很显然,在岗位上猝死的60岁分拣工不算“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仅令家属难以接受,也让公众最朴实的情理难以接受。
其实,对于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多年前就曾作出过回应。《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均认为:超龄人员(无论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还是农民工)都应按工伤处理。
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提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2021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可见,保障好超龄劳动者应有的权益,构建年龄友好型的职场环境,也是积极响应“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中应有之义。
因此,猝死的60岁分拣工到底算不算“劳动者”,不能止于争议,还应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完善。毕竟,当老龄化成为社会的常态,超龄劳动者数量逐渐增长,职场年龄歧视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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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0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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