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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50岁的刘女士是某公司保洁员工,平时就在公司为员工设立的食堂内就餐。今年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刘女士在食堂吃午饭时突发疾病,并被公司紧急送往医院。经过紧张施救,刘女士于两小时后不幸去世。
后经医生诊断,刘女士为心源性猝死。公司按照规定对刘女士进行赔偿,但其近亲属认为刘女士属于工伤,公司要给予工伤赔偿。公司认为刘女士之死不构成工伤,并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丈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像刘女士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刘女士之死不构成工亡,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对劳动者的保护进行了扩大化,对工伤或者工亡的范围扩大到劳动者自身疾病这一范围。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必须得员工自身疾病、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几个要素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方能认定为工亡。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员工工作的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因公外出的时间等;工作岗位指员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因公外出、外驻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虽然刘女士下班去食堂就餐是满足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必需,其生病后经抢救无效两小时内去世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其就餐行为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刘女士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亡。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员工的劳动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可以为员工提供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应的福利,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出现类似本案意外情况时,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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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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