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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醉驾不起诉”规范化转向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17 09:09: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内容摘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一直存在着标准不清、地缘化趋势明显、司法环境掣肘的问题。通过对上海市1012份醉驾不起诉决定书和1082份起诉书样本进行SPSS数据分析,据此构建不起诉影响因素考量“三层次”模型,推进“醉驾不起诉”规范化转向,考虑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细致明确的不起诉标准,并配置严格的辅助措施加以约束和限制。

【关键词】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不起诉

□宋浩

回顾醉驾入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确实遏制了“醉驾”等恶劣交通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但该罪的发生率居高不下,每年约有30万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导致出现剥夺公平就业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严重附随后果。“醉驾不起诉”的规范化处理,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符合刑法的谦抑性,避免由于轻罪刑罚产生的附随后果影响社会安定。

一、我国“醉驾不起诉”的现实困境

“醉驾不起诉”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一条出罪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实务中遇到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不起诉规范模糊,自由裁量范围较大。《刑法》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入罪规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都是以《刑法》第37条和第67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并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各省市的不起诉标准有所不同。正是由于不起诉规范的模糊不清甚至缺失,才导致法院、检察院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有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

第二,地缘差异明显,不起诉标准失衡。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血醇浓度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浙江省将不起诉的标准放宽至200mg/100mL以下,重庆市则对血醇浓度在80-130mg/100mL之间的作不起诉处理,上海市归纳出醉驾案件的六种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的叶某某醉酒驾驶,血醇浓度为118mg/100mL,接近从重处罚的标准,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广州市黄埔区的丘某血醇浓度为87.5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从中可以看到在我国的不同地区,对醉酒驾驶不起诉的标准有着很大的差别,地缘差异明显。

第三,司法环境掣肘,重刑主义风行。在司法活动中,检察院置于法院审判之前,在一些醉驾不起诉标准较为细化的地方,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不起诉。但是在诸多不起诉标准缺失的地方,法院判处的免刑往往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检察院抓人,法院放人”,会被认为是对公安和检察院长时间前期工作的不尊重,法院自然也会承受较大的来自司法同行的压力。此外,社会公众“有罪必刑”的思想施加在舆论压力上,也会使醉驾不起诉或免刑举步维艰。

二、醉驾不起诉和起诉文书的SPSS分析

梳理影响醉驾不起诉的相关考量情节,在SPSS中设置变量,将是否起诉作为因变量,将血醇浓度、自首、交通事故、无证驾驶、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摩托车、小(微)型普通客车、载货汽车、路口、普通道路、停车场出(入)口、小区门口(内)、高速路或快速路、酒驾前科、其他前科设定为自变量,启动二元逻辑回归过程,得出回归结果。

通过显著性检验,最终保留对不起诉结果影响显著的八个自变量。以现有数据为依据可推测得:在醉驾案件中,血醇浓度每上升1个单位,发生被起诉的可能将是原来的2.915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人相比起未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其被起诉可能性将高出6.849倍;无证驾驶的行为人被起诉的概率是有证驾驶行为人的29.976倍;具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被起诉的概率是其他人的21.606倍;醉驾发生在停车场出(入)口的行为人被起诉的概率是其他道路类型的0.237倍;行驶在高速路或快速路的行为人被起诉的概率是其他醉驾行为人的4.696倍;有酒驾前科的行为人被起诉的几率是其他醉驾行为人的14.497倍;有其他前科的行为人被起诉的几率是其他醉驾行为人的8.777倍。

比较非标准化回归系数,对于是否不起诉,影响力较为显著的考量情节有(按照影响力大小排列):血醇浓度、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其他前科、酒驾前科、无证驾驶、高速路或快速路、停车场出(入)口。

三、我国“醉驾不起诉”的规范化转向

目前,“醉驾不必一律入罪”的立场成为主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适用不起诉。但“情节轻微”并没有权威解释,会导致不起诉标准混乱,进而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架空。因此,“醉驾不起诉”的规范化转向需要出台更为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可以基于数据分析构建不起诉影响因素考量“三层次”模型:第一层次,考量血醇浓度。血醇浓度明显对不起诉决定的影响程度最为重要,在不移送审查起诉和不起诉的血醇浓度的设置上不妨大胆一点。第二层次,包括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其他前科、酒驾前科、无证驾驶、高速路或快速路、停车场出(入)口的考量因素。第三层次则是其他因素。比如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关乎企业的稳定,有利于保障群众就业。第一,需要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细致明确的“醉驾不起诉”标准。具体的入罪标准和明确合理的出罪细则有助于更全面地考虑不起诉的影响因素。第二,落实与不起诉标准配套的措施。从司法角度来说,完善事前听证制度、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等都可以有效推动“醉驾不起诉”的规范化适用,以达到刑法威慑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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