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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康日报
近日,紫阳双安镇有一员工被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公司预支了该员工的业务拓展费用,可在他离职后却没有还。
双安镇小赵系某电商公司的运营主管,该电商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开展业务时会提前向员工支付资金用作公司运营备用金,便于经营活动的开展。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该电商公司多次向小赵支付备用金用于公司业务开展,通过结算,截至2021年12月,小赵尚欠该电商公司37869.22元备用金未使用。后小赵离职,该电商公司与其沟通退款事宜无果,遂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小赵返还37869.22元备用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小赵辩称,自己尚欠该电商公司备用金37869.22元属实,但是该金额应当扣减支付的售后费用4459.5元、垫付的保证金3983.56元等费用。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商公司向小赵提前支付备用金用于经营活动,小赵离职时与该电商公司进行结算,小赵认可尚欠该电商公司备用金37869.22元的事实。小赵认为该金额应当扣减自己支付的售后费用4459.5元、垫付的保证金3983.56元等费用,但小赵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电商公司所主张的利息问题,小赵因工作原因向该电商公司领取备用金,并非其个人借款,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备用金报销结算时间以及款项返还时间,故对该电商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紫阳法院判决小赵向陕西某电商公司返还备用金37869.22元,驳回该电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通讯员 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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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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