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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陆川法院乌石法庭:
基层调解+司法确认 打造化解纠纷“快车道”
乌石法庭工作人员耐心指导当事人胡某填写司法确认申请书等事宜。
“依照《民法典》规定,没有遗嘱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法定继承……现在你们的调解协议已经过司法确认,要依法履行,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乌石法庭通过“基层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快速化解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周某的妻子和4个子女最终达成了协议,由周某妻子继承周某名下银行卡内的全部存款。
这是陆川县人民法院乌石法庭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缩影。将纠纷及隐患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乌石法庭在“医治矛盾纠纷之疾”时的初心期盼。乌石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2023年以来,乌石法庭通过“基层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共完成司法确认案件18件,就地吸附化解矛盾纠纷89件。
化身“和事佬”,巧断邻里纠纷
12月12日下午,乌石镇综治中心正在调解一起相邻权纠纷,并让乌石法庭工作人员前往协助调解以及开展事后司法确认工作。
据悉,李甲和李乙是邻居,李乙建房子时对于双方的边界问题认识不清晰,导致李乙占用了李甲的土地,双方产生纠纷。到达调解现场后,乌石法庭法官凌玲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调解:“当事人受到损害时,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其返还被损坏的财产,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赔偿所有权人财产损失。另外,大家都是邻居,应珍惜邻里关系,发生矛盾时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理性解决。李乙存在侵权行为,但鉴于李乙的房子已经建好,拆除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侵权方李乙应当赔偿李甲的经济损失。”
经过法庭释法说理以及乌石镇综治中心的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乙赔偿李甲的损失,双方日后不得再因此起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情理相融,悉心调解化干戈
乌石镇村民李丙在罗甲和罗乙祖坟旁边的土地建设猪栏屋。罗甲和罗乙认为这是对其祖先的亵渎,要求李丙拆除猪栏屋。李丙不肯,他认为土地是自己家的,罗甲和罗乙无权让自己拆除猪栏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我们祖先数百年前就已安葬于此,你是后来建设猪栏屋,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你必须拆除你的猪栏屋。”罗甲和罗乙异口同声道。李丙对此表示:“土地是我从生产队分配得到的,我建什么是我的权力。”3人争得面红耳赤。
“大家先别吵了。”乌石法庭法官一边耐心倾听双方的想法与诉求,一边适时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待双方情绪平复后,法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分别对罗甲和罗乙以及李丙释法明理: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人李丙有权对其进行使用,罗甲和罗乙并不能简单按照先到先得原则来要求李丙拆除猪栏屋。而按照按当地风俗,李丙的行为也有不妥之处。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经过调解,罗甲和罗乙愿意赔偿6000元给李丙,李丙将猪栏屋拆除。随后,乌石法庭法官助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司法确认的含义,并且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司法确认申请书等事宜。
调解有速度,止纷有温度
12月11日晚,胡某骑着摩托车行驶在街上。突然,男子张某对胡某的摩托车进行击打,导致其摩托车的方向灯损坏。随后张某又殴打胡某,导致胡某受伤。胡某拨打110进行报警,乌石镇派出所当即派人控制住张某,但发现张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随即电话通知张某父亲过来协商调解赔偿事宜。面对胡某提出的高额赔偿数额,张某父亲说:“我儿子以前好好的,不知怎么变成现在这样,我也没办法了。我打工一天才得一百多元,这些钱还被儿子花光了……”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无法统一而陷入僵局。
乌石法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医药费认定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医药费必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经过释法,双方最终以合理合法的赔偿结束了这场纠纷,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民忧的解决。面对愁容满面的张某父亲,乌石法庭工作人员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其建议:“鉴于你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你尽快向政府反映,送其到医院治疗,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救济资金。”张某父亲听后,愁容渐渐舒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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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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