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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政府决定,由济宁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规范崇德大道、内环高架路通行秩序的通告》,原《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内环高架路通行秩序的通告》(通告〔2020〕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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