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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假结婚”是指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并非为了共同生活,而是为了利用婚姻而达成其他目的,如获得某地户口、额外动迁利益和税法上的优惠税率等。事实上,“假结婚”的法律治理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多国有较为完备的判例法或成文法对此进行规制。从“假结婚”的效力上进行界分,域外法律实践可分为有效模式、可撤销模式和无效模式三类。
有效模式下的治理路径
英国通过判例法确立了“假结婚”有效规则。法官指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结婚当事人为表意人,登记机关为意思表示受领人,双方向登记官员作出同意结婚的表示行为就应该受到约束。在登记机关视角中,“假结婚”属于真意保留,因此有效。
但是,根据英国《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双方仅为规避英国移民规则订立婚姻而不具备真实婚姻关系的,属于对移民机关的虚假陈述。当事人不仅无法取得英国国籍,还将被认定为诈骗罪被驱逐出英国。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6个月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公诉定罪,可处2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爱尔兰高等法院判例与爱尔兰法律改革委员会认定“假结婚”有效的理由有二:第一,“假结婚”中,双方无感情基础或意欲利用婚姻达成其他目的,只影响结婚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影响婚姻效力;第二,根据合理性原则,若其他法律可能被“假结婚”者滥用,对被滥用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收回其获得的权益即可,没有必要使婚姻无效。
程序上,爱尔兰司法、平等与法律改革部有权通过家访、面谈和文件核实等方式,对申请取得欧盟居留卡夫妇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2004/38/EC号指令》与《2006年欧洲共同体人员自由流动第2号条例》,“假结婚”者同时构成欺诈与权利滥用,其欧盟居留卡将被撤销。
澳大利亚“假结婚”有效的理由是:
首先,《澳大利亚婚姻法》规定,结婚合意不真实仅指当事人受胁迫或欺诈。其中“欺诈”限定于结婚对象同一性或仪式性质的欺诈。双方共谋欺诈婚姻登记机关的“假结婚”属于结婚动机问题,因此结婚合意真实有效;其次,根据自负其责的法理,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是否保留夫妻身份,由其自行通过离婚解决。
其次,依据澳大利亚成文法与判例法,“假结婚”有“非功能性”的特征,即这种婚姻不具备正常婚姻所应有的组建家庭、夫妻扶养等功能,与之相对的婚姻法律效果也不应被赋予当事人,因此被划分为“有效但次等的婚姻”,主要表现在:第一,离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不判给配偶一方扶养费;第二,法官在任何审判中发现存在“假结婚”的,会将有关证据移交税务局、移民局等有关部门。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当事人不能取得合法配偶应有的免税资格。根据《1958年澳大利亚移民法》,“假结婚”者会因虚假陈述被取消签证,并处12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国部分州判例法持“假结婚”有效态度。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对结婚意思表示的判断采表示主义,对婚姻效力的判断采形式主义。在“假结婚”情况下,根据合法的表示行为与登记形式,即可推定当事人内心具备结婚的意愿。此外,对婚姻采形式主义审查方式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但是,法院认为,“假结婚”虽然合法,双方却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普通法出于保护婚姻生活的安宁与神圣性目的,赋予配偶的权利与利益应被剥夺。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立规则,“假结婚”当事人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亲属作证豁免权。2013年修订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规定,“假结婚”申请美国绿卡者,协助方配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25万美金以上罚金,外国配偶将被终止永久公民身份,并驱逐出境。
可撤销模式下的治理路径
德国1998年生效的《重新规定结婚法的法律》,在将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双轨制”改为婚姻可废止的“单轨制”同时,于《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中增设了新内容,即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共同生活的“假结婚”为婚姻可废止事由。废止存在以下例外:若婚后已经共同生活,或废止对配偶或婚生子女意味着“较为严重的苛刻”,该婚姻不得废止。可提出废止的权利人为配偶任何一方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婚姻的废止面向未来生效,且提出申请不存在时间限制。
在程序方面,德国2007年《新民事身份登记法》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状况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可要求登记双方出示必要证据,证明其存在共同生活意愿,必要时,可拒绝对“假结婚”进行登记。
葡萄牙法律对结婚意思表示的认定采实质意思说。“假结婚”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可撤销。撤销权人为任意一方或因该婚姻遭受损失之人。除斥期间为婚姻缔结之日起3年内或知悉“假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该撤销不得对抗相信婚姻效力的善意第三人。
无效模式下的治理路径
《法国民法典》规定,无结婚合意者婚姻无效。请求权人为:配偶、利害关系人和检察院。该婚姻无效适用30年诉讼时效。司法判例中,“假结婚”的效力视双方的结婚目的区别对待。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指出,婚姻效果分为本质效果与次级效果。前者是指男女结合、相互扶助与繁育子女;后者指非婚姻所固有的效果。若双方结婚是为了其共同子女获得婚生子女地位,则该结婚目的符合婚姻本质效果的要求,为有效婚姻;若双方完全是为了达到与婚姻毫无关系的其他目的而结婚,或只是为了制造婚姻的外观,则结婚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婚姻无效。还有法院认为,“假结婚”可以适用“脱法行为”理论证明其无效。
在程序上,户籍登记官或市政厅行使户籍登记职责的代表,会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分别对双方进行面谈,以对结婚心理因素进行审查。
《日本民法典》规定,无结婚意思的婚姻无效。日本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结婚意思表示不等于结婚登记的意思,当事人还必须有设定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后者可通过在同一住所居住、存在持续而独一的性关系和相互扶助等进行判断。
“假结婚”不仅于民事上无效,刑事上还会触犯《日本刑法》中的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意大利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在配偶双方商定不履行婚姻义务,也不行使婚姻权利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提起无效之诉。但为了尊重业已形成的婚姻事实,自婚礼举行之日起1年后,或者在婚礼举行之后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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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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