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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张倩倩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快递网点的经营权转让也日益增多,转让合同纠纷也由此产生。近日,信阳市淮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快递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张某和黄某达成约定,黄某将某快递公司加盟资质店铺租赁使用权转让给张某。2022年10月1日,双方补签《快递转让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转让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违反约定,未结清9月份之前所有积欠的客户投诉扣款等债务,并且未将该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转让给张某,导致张某的经营收入仍存在黄某的银行卡中。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矛盾根源在于被告未将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变更到原告名下,导致原告无法对经营收入提现,同时多笔订单因此被取消,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结清合同签订之前所积欠的费用、未协助变更银行卡账户,都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并未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展快递业务。从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节省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裁判不予解除。被告作为从事快递业务多年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自身的违约行为会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行业经营规则,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法官说法: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确因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合同,不能因一方轻微的违约行为,随意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合同中的瑕疵行为可以补救,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当事人合同目的基本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持稳定的合同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市场行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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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6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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