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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泉州晚报
商家知假用假 客户装修遇“杀熟”
法院: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假一赔三”
张某找老同学庄某定做了知名品牌某格公司名下板材(以下简称“某格木”)用于装修装饰,不料却遭到“杀熟”,庄某竟然用假的“某格木”板材坑他。昨日记者从洛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定庄某经营的装饰店消费欺诈成立,判决其“假一赔三”。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静吟 林晓玲
案情 装修遭遇“杀熟” 起诉老同学索赔
张某与庄某是多年老同学,为迎接家中新生儿,张某拟对老家自建房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4月通过微信向庄某经营的装饰店(以下简称装饰店)专门定做“某格木”品牌的板材用于装修装饰,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
当年7月,张某的房屋开始装修施工,并陆续将24万元款项支付给庄某。
当年10月底,张某突然接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通知,庄某因偷换材料,冒用“某格木”的注册商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此时,张某才知道,老同学拿着假的“某格木”材料坑他。看着基本安装完成的墙板、吊顶等,张某心疼不已。其后,在海盐县公安局的组织下,这些用冒牌“某格木”装饰的墙板、吊顶不得不全部拆除。
为此,张某认为,庄某私自更换假冒建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于是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经营的装饰店按三倍赔偿其损失。
结果 知假用假属欺诈 装饰店应“假一赔三”
案发后,庄某承认,他发货到张某家中的护墙板不是“某格木”厂家生产的,而是泉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后,用喷码机打上“某格木”logo。包含吊顶在内的所有护墙板大都是假冒的“某格木”。
经审理,法院查明,根据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涉案房屋制作的《测量笔录》以及对庄某的《讯问笔录》,可以认定装饰店提供的假冒“某格木”品牌板材数量为756.0841平方米,单价170元,其中安装费等其他费用为80元每平方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为装修房屋定做了装修装饰产品,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庄某知假用假,已构成欺诈。根据该法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庄某经营的装饰店按其提供的假冒“某格木”板材的三倍价款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张某有权要求装饰店因提供假冒“某格木”品牌板材应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损失为:756.0841平方米×(170元-80元)/平方米×3=204142.7元。
一审诉讼前,庄某将收取的24万元退还给张某。
按照判决,装饰店应向张某返还尚未退还的定金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损失204142.7元。庄某对此自愿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宣告后,庄某已经向张某支付126079元,该款项应从中扣除,装饰店、庄某尚应支付张某款项为定金5000元和损害赔偿78063.7元。
说法 商家要诚信经营 消费者要注意防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具体而言,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案中,张某明确要求使用“某格木”,庄某知假用假,属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法院认定庄某行为构成欺诈,适用“假一赔三”合法合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选择高质量产品,但商品优劣程度参差不齐。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严格按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不能欺骗、隐瞒、诱导消费者,更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也要注意审查品牌授权资质,加强自身防范,遇到知假用假或以次充好等情形注意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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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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