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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为“跑分”洗钱
案件回顾
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在上家的安排下携带他人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至安徽省合肥市一家金店疯狂购买黄金,一连数日,黄某共计购买黄金9公斤,刷卡消费371万余元。经查,被告人黄某刷卡消费的银行卡内接收了来自35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17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上线”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属于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了蝇头小利,明知上线提供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通过帮助购买黄金的形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跑分”“洗白”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深刻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抵制各种利益诱惑,避免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吉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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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1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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