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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9月15日讯(记者 韩黟瞳 通讯员 秦淑美 刘丹)热恋时,情侣间会通过互送财物表达爱意,以频繁的经济往来作为相互信任、感情深厚的象征。然而一旦情感生变,曾经的“爱意”很容易变成财产纠纷的导火索,甚至演变成以胁迫的方式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索要“借款”的闹剧,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借贷为由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呢?
2020年10月份,张某与杨某某(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互有频繁转账,数额在几十元至万元不等,转账次数多达百余次。2022年11月,二人感情破裂并决定分手。随后,张某将杨某某诉至长清法院,并向法院提交杨某某向张某出具的收条、借条各一份,载明张某向杨某某出借款项5万元,以及杨某某手持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一张,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
长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杨某某曾以情侣关系交往两年有余,期间,张某向杨某某微信转账、发红包百余次,每次金额几十元至万元不等,总金额高于5万元,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体现借贷的合意,情侣之间频繁微信转账、发送红包且金额不定,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一般法律特征。
杨某某陈述因受张某胁迫才出具借条和收条,该陈述与张某拍摄杨某某手持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以及杨某某向法庭提交的2022年11月27日二人的通话内容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张某与杨某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
评判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性质,不能仅凭借据,而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以及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综合认定。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予,如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或“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金额,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而较大金额的财物转账一般系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韩黟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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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8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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