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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6年前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需缴纳保险费4000多元。在这份保单生效的6年后,刘女士因为资金紧张,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发现退保金额居然达不到所交保费的一半。刘女士对退保损失无法接受,认为自己从购买这份保险产品之后,一直都是按时缴费,没有申请过任何理赔。
泰康人寿沧州中支的工作人员给刘女士讲解了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宽限期权益、自动垫交功能后,刘女士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再退保,选择通过宽限期周转资金,待宽限期结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自动垫交权益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就是在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也是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等费用后计算出来的金额。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前期的现金价值通常低于缴纳的保费,所以消费者在选择退保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在本次的案例中,刘女士发现如果自己继续坚持退保,那么不仅会损失部分所交保费,还会让自己失去保险保障,得不偿失。
泰康人寿沧州中支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需清楚了解自己购买保险产品中包含的保障责任。消费者在退保时要慎重考虑。退保后,将失去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和权益,现金价值可能也会低于所交保费。退保后如果后悔,将无法恢复合同效力,重新投保也会因为当前年龄、身体状况不同等因素,影响保险保费或承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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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2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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