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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深入推进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温州市永嘉县曝光3起近期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6月6日,永嘉某喷塑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2023年8月16日,该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2023年6月6日,永嘉县三江街道某五金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2023年8月16日,该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2023年6月6日,温州某乐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2023年8月17日,该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季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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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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