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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3时43分,揭阳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接到市民林先生报警称:其在市场抓到一偷猪肉的小偷!
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并现场传唤涉嫌盗窃的嫌疑人郑某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迫于警方压力,当天12时多,另一名嫌疑人徐某波到新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11月1日至13日期间,两人合谋盗窃林先生猪肉摊上的猪腿肉,切肉师傅徐某波负责切好猪肉,扔到肉摊角落的砧板上;郑某明则躲在猪肉摊下方,趁人不注意,偷偷将砧板上的肉“顺走”,带回制作猪肉汤粉用于销售。
两人以这种方式,先后五次共盗得猪肉近20斤。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偷盗猪肉等食材看似事小,但已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郑重提醒少数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揭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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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1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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