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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所烤牛肉串的调料香味和让自己的烧烤以更加红火,利欲熏心的烧烤店老板竟用罂粟杆来熬制牛肉串所用的酱料,危害着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日前,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某、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刑,被没收非法所得,还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给社会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烧烤店用罂粟杆来熬制牛肉串所用的调料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是“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经营者,二被告人为提升其店内所烤牛肉串的香味,达到吸引更多顾客消费的目的,竟使用罂粟杆熬制牛肉串酱料,以此获利2000元。
2023年5月26日,大关县公安局联合大关县市场监管,对二被告人经营的“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例行检查后,当场扣押添加罂粟杆的酱料并抽样送检。后经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二被告人自制的酱料中含有罂粟碱和吗啡成分。
12月21日下午,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大关县法院在大关县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还以案释法地结合庭审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向群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现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推进法治大关、平安大关、和谐大关的建设。
两被告人获刑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大关县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判处被告人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害人又害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勇于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线索,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公共环境。”结合该案,大关县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还自食其果,甚至是深陷牢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申时勋 通讯员刘君婵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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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5 1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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