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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8月15日  第 12 版)
新华社
山东烟台有这样一件事:男子孟某再婚登记后没几天查出身患癌症晚期,去世前一个多小时,孟某请来两位律师,当着哥哥孟先生、妻子及亲朋好友的面立下一份遗嘱:给再婚妻子5万元、与前妻所生女儿孟女士一分不给,剩下的几百万元存款,包括商标使用权、车子、房子等所有遗产全由哥哥孟先生一人继承。立遗嘱的过程中,不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还全程录了视频,且遗嘱由孟某本人签名并按了手印。
孟某去世后,其再婚妻子和女儿一直不配合办手续,孟先生遂将二人告上法庭。二人在法庭上称,孟先生手上的是遗赠并非遗嘱,孟先生没有在60天内作出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视为放弃。孟某的再婚妻子和女儿孟女士认为孟某去世前立下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的理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孟某再婚妻子和孟女士均在世的情况下,孟先生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孟某所设立的只能是遗赠而非遗嘱。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不同?什么情况下设立的是遗赠,什么情况下为遗嘱?该案中,孟某订立的究竟是遗赠还是遗嘱?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告诉记者,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所做的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方式。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明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遗赠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者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受遗赠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1158条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规定,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嘱形式的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表示,遗嘱继承和遗嘱形式的遗赠可按照对象范围的不同来进行区分,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遗赠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具体到本案中,孟某的再婚妻子、女儿孟女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孟某的哥哥孟先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孟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分别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妻子、女儿、哥哥继承,属于遗嘱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因此,孟某再婚妻子和女儿孟女士认为其二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在世的情况下,孟某所设立的是遗赠而非遗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对象范围不同外,继承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方式也有差异,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具体到本案遗嘱继承中,若遗嘱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孟某再婚妻子和女儿孟女士认为孟某哥哥孟先生没有在60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综上,朱奕奕表示,本案中遗嘱由两名律师见证代书,且由孟某、代书人(其中一名见证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还有全程录像作为证据,符合法定形式,目前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具有法律效力。孟某的哥哥孟先生可以根据遗嘱要求孟某再婚妻子和女儿孟女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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