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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条例》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即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率,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
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开展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鼓励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在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资金支持方面,《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和管护的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关于用地保障方面,在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此外,惠农补贴方面,《条例》规定,对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等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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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31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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