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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传宗接代是人类最基本的愿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古人设想了许多奇特的办法,有些甚至有违伦理。在清末的中国,这个问题更是显得尤为突出。面对严重的人口问题,当时的政府甚至规定,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嫁人,否则就是犯罪。这些女子往往被迫嫁给陌生人,而那些因贫穷娶不起老婆的人,也不得不寻求另一种方法:典妻婚。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将妻子“典当”出去给别人当老婆,帮助他们生儿育女、繁衍后代。一段时间后,这些“典当”出去的妻子会回到原来的家庭。
这种制度最早出现在汉朝,据《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当时,战事频繁,百姓疲于奔命,很多人甚至吃不饱饭。于是,一些人开始卖妻,虽然这还不是典妻制度,但它为典妻制度的诞生埋下了伏笔。
尽管历朝历代的政府都明令禁止这种制度,但典妻现象却屡禁不止。到了清朝,典妻现象甚至达到了顶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满清损失惨重,百姓民不聊生。尤其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穷人,家徒四壁,吃饱饭都成为一种奢望。这种情况为典妻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当时,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典妻现象,只是叫法稍有不同。在北方,辽宁、甘肃等地盛行典妻之风,辽宁称之为“搭伙”,甘肃则叫做“僦妻”。南方也有典妻的风俗,如浙江仙居一带的“典水面”。广西贺县一带则有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叫做“寄肚”。
光绪年间的贡生张心泰在《粤游小志》中提到:“贺县的寡妇很少再嫁,没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专门租来生孩子,生完孩子后男女双方即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最初,典妻仅是穷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发展成为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典妻甚至与正常婚姻没有太大区别,需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当然,这并不是真正的迎娶,只是为了让双方在面子上显得体面。
在这些环节中,最重要的是订立契约。契约中不仅要写明典妻的时间,还要写明具体的价格。典妻的时间一般为三到五年,而价格则根据女子的年龄、长相和具体时间来定。
当然,租的人也会提出一定的条件,如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这样才能保障他的权益,确保出典期间的孩子确实是他的。
典妻现象对女性来说是极其残忍的。对她们而言,这就是卖身契。一旦签订,她们便要任人摆布,为他人生儿育女,最后还要与自己所生的子女骨肉分离。
由于这种制度有违伦理,有反人性,所以清政府也发令禁止。一旦发现契约,双方男子都要各打八十大板,涉及的钱财也会被没收。因此,后来双方不再签订典妻契约,而是签劳役契约。名义上是顾人妻子劳役,实则行典妻之事。
这种制度并非可以通过禁令轻易消除。只要贫穷还在,这种陋俗就不会消失。民国时期,许多偏远山区仍然存在这种陋习。要想彻底消除这种顽疾,最关键的还是消除贫穷。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种典妻现象已经逐渐消失。然而,对于当代人来说,这段历史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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