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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因避让乱停放车辆 行人绕行被撞伤身亡
宣城法院判决:违规停放车主、肇事者共同担责
本报讯 本应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因他人停放汽车而被阻挡,行人在绕行过程中与其他电动车相撞出了事故,谁之责?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22年9月18日,受害人程某步行至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某非机动车道路口时,遇前方非机动车道内范某、邵某分别停放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自卸半挂车。程某由辅道绕行,不料与道路前方迎面驶来的鲁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擦,程某倒地受伤。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鲁某、范某、邵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年9月26日,程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3279.89元,其中鲁某垫付了9200元。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安徽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相关部门后又查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李某,该两辆车挂靠在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某、邵某系李某聘请的驾驶员。程某的妻子迟某以及程某的4名子女作为原告,将鲁某、范某、邵某、李某、宿州市某物流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邵某在停放车辆的过程中违规停车并由此引发了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程某受伤,系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李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范某、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范某、邵某进行追偿。案涉车辆均挂靠在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名下,该公司应对李某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5名原告的诉请,核定本次交通事故致程某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336255.39元,确定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鲁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201753.23元,鲁某赔偿125302.15元;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对确定的李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5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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