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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菏泽报道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0日甲方张某与乙方孙某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店名为“孙某美甲、美睫纹绣用品商城”,合作期间,禁止任何合作人在菏泽市范围内与他人另行参与/经营与本合作同类竞争的业务。2022年1月1日甲方张某与乙方孙某签署《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及其团队技术人员退出孙某美甲、美睫纹绣等项目的经营,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232000元整,双方合作关系解除。本次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其余团队技术人员及乙方均自本协议签订后立即退出,乙方承诺退出后2年内不在菏泽市范围内与他人另行参与或经营与本合作同类竞争的业务否则给予甲方人民币20万元的赔偿。2023年4月28日张某通过菏泽市曹州公证处对某家电科技城“孙某美甲美睫”商铺购物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证实孙某违反约定,又开具了另外一家“孙某美甲美睫商铺”,且与张某的店铺仅一路之隔,步行导航显示2分钟158米,步行实测直线距离55米左右。
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终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终止协议签订后,张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232000元转入孙某农业银行账号内,被告孙某在收取款项后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终止协议书》第三项明确约定:“本次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其余团队技术人员及乙方均自本协议签订后立即退出,乙方承诺退出后2年内不在菏泽市范围内与他人另行参与或经营与本合作同类竞争的业务,否则给予甲方人民币20万元的赔偿。”
该条款系双方基于合伙关系作出的有关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期限及地点,内容合法、有效。现孙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又开具“孙某美甲美睫”店铺显然已违反《终止协议书》的约定,构成了违约。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违约金兼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内涵,对于张某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酌定判决孙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违约金8万元。孙某不服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约定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用人单位研发创新。劳动者在入职时,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依法遵守约定,避免纠纷发生。同时,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期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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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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