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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花几千元买了一款智能手表,没有包装盒、说明书,发票竟是一年前开好的。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购买智能手表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却遭拒,经过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最终平台给予消费者500元补偿。
近期,消费者李女士在电商平台投入几千元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表,收到货发现商品没有包装盒,只用一个简易的袋子包装。商品表带的颜色也与李女书认定的有较大出入。此外,商品也没有任何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李女士多次向平台提请退货退款,平台以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产品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消费者认为花了几千元购买的商品不能确保真假,又不能退货退款,投诉至长宁区消保委。
长宁区消保委联系平台得到回复称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二次销售,无法支持退货退款,可以尝试申请100元的补偿。此外,该商品是清仓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家推送的官网链接查询商品真假,平台商家也向消费者开出了发票。
对此,消费者认为平台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商家提供的商品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而消费者于2023年6月18日购买商品,根据序列号查询到的型号与商家推送的序列号并不相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商品消费者留用,平台给消费者500元消费补偿。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如果是清仓商品或者瑕疵商品,应该在平台页面明确告知,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道商品的这类属性,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或瑕疵商品,就要履行“确保所售商品为正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更不能出现“发票提前一年开”“以次充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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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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