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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5月26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通知》相关要求,合肥市房产局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后规定将原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修改为:根据《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将原第四条“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修改为:“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将原第五条“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修改为:“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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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6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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