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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楚雄日报
通讯员花之金李长宏
今年9月6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就禄丰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一案,在禄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全市14个基层司法所所长及来自全市各乡(镇)在册的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47人及陈某某家属参加了旁听。
陈某某于2023年7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禄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由勤丰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于2023年8月21日20时许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在此期间,陈某某未第一时间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勤丰司法所报告,收到反馈信息后,勤丰司法所通知陈某某到司法所谈话,对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查证属实,因陈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建议撤销陈某某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经禄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立即收监执行,目前该犯已在禄丰市看守所执行刑罚。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威严的,但也有人性化的一面,社区矫正就是对监外服刑人员人性化监管的体现,不是任何服刑人员都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社区矫正不是儿戏,切莫以身试法,不服从监管者,收监执行没商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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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1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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