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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柳州日报
自治区多部门联合发文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居民可望拥有“私家定制”充电桩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梁莎莎)随着新能源汽车走进千家万户,充电的便捷性如何保障?好消息来了,柳州新建小区居民可以拥有“私家定制”充电桩了。1月13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提到,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俗称“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为民众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这意味着,居民在自家小区内可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自由”。
《细则》涵盖了新建居民小区、既有居民小区两种类型。针对新建小区,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规划设计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设置、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在既有居民小区,《细则》提出,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俗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俗称“自用桩”)。
充电桩增多,但仍不能满足市民需求,难点就在于既有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细则》对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安装条件、安装流程以及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自用桩须符合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的相应条件。
在建设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对于既有小区公用桩,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而针对既有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细则》还提出,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其中提到,开展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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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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