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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聚焦民生关切 加大执法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二○二三“铁拳”行动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谢红灿 通讯员 黎炜 邱国娟)记者从南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3年,该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966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4件。日前,该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定制仿冒包装经营假冒茶
2023年6月15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将黄某涉嫌假冒“犇肉”茶叶产品行为一案移送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查,2022年4月份,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网络平台联系制作包装的厂家,要求厂家按照其提供的真品“犇肉”茶叶包装进行一比一仿制“犇肉”注册商标的包装及防伪标贴,另通过网络平台定制与真品“犇肉”同款茶叶泡袋,并以一公斤2000元的价格购买4公斤茶叶,用于制作假冒“犇肉”茶叶80盒,违法经营额为41920元。
黄某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7月18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的27盒“犇肉”茶叶产品、9445个“犇肉”茶叶包材,并处罚款25万元。
售卖质量不合格复合肥料
2023年3月15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相关部门案件移送函中查明的违法情况,依法对一家农资经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顺昌县一家农化有限公司购进的3吨复合肥料,锌、锌+硼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产品包装标明值判定,这批复合肥料不合格。至案发当日,这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合计货值金额12150元,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03年4月3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0元,并处罚款6075元。
销售冒牌“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
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建阳区一家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4瓶“蓝色经典海之蓝”绵柔型、酒精度52%VOL白酒和6瓶“蓝色经典天之蓝”绵柔型、酒精度52%VOL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瓶“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违法经营额为3516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2月22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白酒“蓝色经典海之蓝”4瓶、“蓝色经典天之蓝”6瓶,并处罚款7000元。
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2023年4月19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县里一家冷冻食品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袋牛肉汤面保质期仅剩28天,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但当事人并未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特别标示或提示,也未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销售。
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4月25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警告处罚。
使用未经登记检验蒸汽锅炉
2023年4月11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罐头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2016年制造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蒸汽锅炉,属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外地购买了该台生物质成型燃料蒸汽锅炉,并于2023年3月28日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前既未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手续,也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装检验验收,并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书,构成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30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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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0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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