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众所周知,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不能以同住人身份获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段先生一家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通过法院判决,依然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段先生和段某是同胞兄弟。两人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段父,段先生兄弟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8年段先生和杨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段,当时父母和段某、段先生一家三口挤在系争房屋居住。1994年段先生的单位为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4.6平方米的公房,住房调配单上显示的房屋受配人为段先生一家三口。所分配房屋正好位于段某的工作单位附近,当时段某正处于找对象阶段,为了给段某增加婚恋的筹码,段先生说服妻子把所分配房子让给了段某居住,约定房屋使用权永远属于段某,段某则让出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给段先生一家,约定段某把户口迁出系争房屋。1994年12月,段先生把所配福利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1995年4月,按照原来的家庭内部约定,段先生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该售后公房过户至段某一人名下。1995年6月段某结婚,次年生子,之后其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1997年后,因家庭琐事,段先生和段某产生矛盾,段某再也不肯把自己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上世纪90年代后期,段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为段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征收。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2021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段先生一家三口和段某共4个人的户口,因在协商指定签约代表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动迁组指定段先生和段某二人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同年9月21日,段先生兄弟二人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726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段某认为,段先生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虽住在系争房屋,但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考虑亲情自己同意给段先生一家三口200万元,其余征收补偿款归自己一人所有。段某固执己见,再也不肯让步。
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段某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段先生一家所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在案证据显示段先生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福利分房的受益者是段某。段先生一家只是形式上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该福利分房已通过家庭协商的方式让渡给了段某,与之对应的是段某把系争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段先生一家。当年段先生一家所分得的福利房屋由段某居住使用,且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段某一人名下,段某最终成为福利公房的实际受益者。段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无房可居,只有依赖系争房屋来保证居住利益。
后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后认为段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段先生一家三口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15:45:07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