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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县榔梨一泽货运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环罚字﹝2023﹞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环罚字﹝2023﹞第6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9处罚内容罚款:壹仟元整(¥1000)。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2023年02月14日15时1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榔梨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易军、周福平对位于长沙县榔梨街道鑫创安物流园15栋11号物流档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档口内有一台叉车正在进行作业。执法队员当即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系长沙县榔梨一泽货运服务部,现场负责人叫刘凯,叉车(场内湘A61300),机械编码为:6010310735,所有人长沙县榔梨一泽货运服务部,发动机功率为40KW,为国2阶段的非道路移动设备,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叉车的现工作区域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执法队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湛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场负责人刘凯的见证下,对叉车排放尾气进行采样检测,叉车检测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15时13分~15时15分,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为准。2023年2月1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湛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ZQCS20230214002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第一次测量值0.86(m-1),第二次测量值1.07(m-1),第三次测量值1.14(m-1),平均值1.02(m-1),限值0.50(m-1)。叉车的不透光烟度值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Ⅲ类限值。执法队员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通知当事人派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榔梨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依法检查、拍照、检测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数据来源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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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2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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