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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山东济宁的吴先生(化姓)在网上反映,其新入职公司的主管强制加班到晚上10时,若请假就按旷工处理。吴先生晚上7时请假下班,被人事要求签自愿离职申请书。
11月20日,涉事公司主管回应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称,并非强制加班,而是对新员工入职态度进行培训考察。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称,公司规定存在问题,劳动者可以向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员工:公司强制加班到晚上10时,请假算旷工
吴先生今年23岁,大学学的是室内设计。据他介绍,他于11月7日通过面试进入山东华腾机械有限公司外贸销售员岗位,约定的工资为每月3200元底薪加提成,并于11月9日正式入职。但他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口头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11月16日,吴先生所在部门的主管在群里发布消息称“提前通知@所有人明天全员加班,到晚上10时,不允许请假,请假按旷工处理”。吴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其部门主管在群内发布多条消息,“业绩什么样了,这个月干不过人家不打脸啊”,随后便@所有人要求次日全员加班。
部门主管群内要求全员加班到晚上10时
吴先生称,17日晚上7时,他因家中有事,向主管请假后就下班回家。18日上班时,他就接到了人事拿来的离职申请表,要求他主动离职,“工作这几天的工资也没结算,要签了字才能结算,上面写的是自愿离职,他让我签字我没签。”
11月18日,吴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吴先生说,他因为17日要处理家里的急事,向在加班的主管请假,没有得到批准,但仍在晚上7时回家,第二天被公司要求离职。
吴先生提供了一份18日人事主管劝他签署自愿离职单的对话录音,对方称:“不是说天天让你加班,是看你的态度……但是昨天你确实撞到枪口上了,你昨天没事,今天谁也找不到你。”
吴先生说,他已在20日联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在正在准备仲裁资料。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确实接到了吴先生的投诉电话。吴先生电话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因赔偿金相关问题不归执法大队负责,因此他们建议吴先生向仲裁机构求助。
不过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试用期内强制加班到晚上10时,请假按旷工处理”肯定有问题,如果企业存在加班问题,劳动者可以到执法大队进行投诉。20日下午,吴先生称,已经重新联系该执法大队,并将在21日到执法大队去一趟。
公司:并非强制加班,系对新员工态度进行考察
11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向吴先生的主管致电和发送短信,但并未得到回应。记者辗转联系到山东华腾机械有限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周先生,据其介绍,该公司是做小型工程机械外贸业务,已经看到吴先生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周先生称,外贸行业对学校专业、英语水平等有要求,但吴先生专业与岗位不匹配。对于这类非专业类员工,其称公司首先是想从态度上做一个观察,“当时主管询问他(吴先生)请假事由,得到的回复是家里有事。”周先生还称,公司允许请假,但得把请假事由说清楚,“我们主管那天这个动作主要是看一下他们的态度,如果你资历不够,态度再不行,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
人事要求吴先生签署的离职申请单
“本身他不符合我们用人标准,既然招进来了,还想从其他方面对他加强一下培训,这种态度,我觉得是容忍不了的。”周先生说,因为结算工资需要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和核对考勤,在要求吴先生办理离职手续时,吴先生拒不签字,因此没有发放工资。
对于吴先生曝光的行为,周先生称公司规定内部群不允许截图转发,“如果这个事情再继续蔓延,我们就会反诉,律师已经在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了。”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就是指超出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只有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有关企业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前提也是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胡磊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属于违法情形,“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企业要求加班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现在许多企业和个人将超时工作视为理所当然,存在不一定合法,劳动者的权利应当严格受到法律保护,全社会也应该形成依法劳动的社会风气。”
(受访者供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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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1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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