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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父与继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生父抚养教育。
李某(男)与郑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多年。2014年,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小乐(化名)。2019年,李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发生争执,郑某便带着小乐不告而别。不久,郑某与陈某结婚,小乐与之共同生活并在当地就学。2021年5月,郑某因病去世,小乐继续跟随继父陈某生活。
今年4月,李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女儿小乐,发现陈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小乐患有遗传性哮喘病未能接受治疗,李某欲带走小乐被陈某拒绝,双方就小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子女意愿等具体情况。在综合考量李某与陈某的抚养条件后,法院最终确定由生父李某抚养小乐。经调解,陈某尊重小乐与生父共同生活的意愿。
承办法官表示,继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亲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的再婚关系解除或者亲生父或母死亡时,姻亲关系随之解除。但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抚养教育继子女,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父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会视具体情况,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确定由继父母或生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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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8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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