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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周千清
为进一步筑牢群众交通安全防线,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意识,近期,菏泽市牡丹区交警大队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重点违法整治行动,全力引导辖区群众养成遵规守法、安全文明的出行习惯。






大队结合辖区交通流量特点与事故高发路段实际,科学部署警力,将执勤力量重点部署在城区主干道、商圈出入口、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查纠与耐心劝导。



下一步,牡丹区交警将持续加大路面查纠和宣传劝导力度,常态化推进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
不按规定佩戴头盔
如果不能现场纠正
首次违法处20元罚款
再次违法处50元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乘电动自行车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出行
都必须佩戴好安全头盔

牡丹区交警提醒安全出行,从“头”开始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务必戴好安全头盔请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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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0-22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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