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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烟台日报
严把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关
禁止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通讯员 曹余圆)近期,市国动办接到企业投诉,反映个别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人防门框已经预埋的情况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另行采购不同厂家人防门扇的现象。市国动办在听取企业诉求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严格禁止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易导致人防工程防护、密闭等功能下降,产生重大质量隐患及后续责任界定不清,故防护设备合同正常履行期间,严格禁止擅自变更。
按照通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的,立即停工整改;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的,不予验收备案,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防护设备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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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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