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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衡水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了一则衡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因排水工程涉嫌违规建设临河构筑物,衡水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衡水市水利局罚款5万元。
衡水罚决〔2025〕河湖1号处罚书显示,衡水市水利局于2025年6月5日对衡水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批复要求建设涉河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承建的衡水高新区装备制造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排水工程存在未按要求修建临河构筑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
2025年11月11日,衡水市水利局向衡水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2025〕河湖1号),五个工作日内该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25项,违法情形“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穿堤管道电缆工程设施的”,适用条件“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建设方案之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难以整改的”,裁量幅度为“较重”,裁量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衡水市水利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1500元)。
天眼查显示,衡水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康泰街7号,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涛。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1亿元),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衡水市司法局官网、天眼查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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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2-26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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