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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公司拖欠工资,经过仲裁调解后,双方约定分期支付。但是公司未按期支付工资。请问是否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起诉?另外,有四个同事都被拖欠工资,可以集体申请吗? 刘女士
【解答】
刘女士,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并且,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公司仍然没有按照调解书所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是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至于其他同事依据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集体申请执行,要看调解书作出的形式,如果一份仲裁调解书中明确了四位同事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则四位同事在该份调解书生效后,公司仍然没有按照调解书所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是可以集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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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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