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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兵团日报
●戴先任
产自新疆的乌苏啤酒颇受消费者欢迎,也引来“高仿”产品,如“鸟苏”啤酒。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后,将“鸟苏”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各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澎湃新闻)
“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差异,但均以红色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下,类似“傍名牌”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傍名牌”,利用别人的资源为我所用,“李鬼”们纷纷上阵,比如“茶颜观色”奶茶、奥利粤、康帅博等。“傍名牌”“搭便车”不仅侵犯了合法经营商家的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重罚侵权者,给诸路“李鬼”们敲响了警钟。
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就要加大山寨者的侵权成本、违法成本。对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被侵权的品牌方也要积极维权,切不可忍气吞声。同时,还要畅通被侵权方的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更重要的是,要抓好源头治理。比如,既然乌苏啤酒早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鸟苏”啤酒为何能注册成功?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范与打击力度,填补商标注册漏洞。企业也要加强产权意识,防范他人抢注商标,构建自己的“商标护城河”,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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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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