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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2021年1月7日晚,小李在某小区附近散步,突然被正在倒车的小张撞到(小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小张和车主小王是亲戚关系,因小区门口人比较多,小王不敢开车,小张就坐上了驾驶座帮其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了此次事故。
交警大队认定小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事故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李与小张、小王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和解,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小王、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王所有的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车主小王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原告小李请求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小李在本案中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小张、小王分别承担70%、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证帮亲戚倒车酿车祸,好心办了坏事。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遵规守纪,莫存侥幸心理,否则等到事故发生,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菏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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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6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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