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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固原市民李女士询问:我通过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三方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卖房人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卖房人迟迟不配合交易,拖延一段时间后表示不想出售。我找到中介机构,要求帮助维权,中介机构称定金由卖房人实际收取,建议直接找卖房人。我如果走司法途径,能否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娅婷回复:具体需结合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而定。通常,在中介机构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包括买方、卖方、中介机构三方主体,内容上会约定前期的定金、诚意金等由中介机构代为保管,目的是促成交易,确保公平。如李女士签订的合同有此类约定,而实际履行中中介机构没有尽到资金监管的义务,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其责任承担的范围根据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过错大小及给购房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综合认定,而卖房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直接违约责任。如合同无此类约定,且中介机构并不存在其他过错,只要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对双方的交易信息及时披露,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跑腿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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