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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子做隆鼻手术,法院:构成欺诈,退还手术费并支付3倍赔偿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3-15 22:14:00 来源:科普社会

洪女士前往整形美容机构隆鼻,选择由“鼻整形专家”、该院院长为其进行手术。洪女士在手术后觉得效果不佳,交涉过程中竟发现该院长没有行医资格,于是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手术费用“退一赔三”。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洪女士的诉讼请求。

南京女子做隆鼻手术,法院:构成欺诈,退还手术费并支付3倍赔偿

法官表示,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医美服务提供者如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不满院长隆鼻手术效果,发现其竟无行医资格

2021年10月,洪女士在某热门网络平台看到一家美容整形医院的宣传资料后,前往进行咨询。她看到该医院发布的宣传文章,称院长贾某系“鼻整形院长集团签约医生、中整协鼻美学专委会专家团专家”“鼻整形医生集团联合创始人,中青年医生的杰出代表,创造了鼻整形双子塔鼻综合技术”等。

洪女士基于对上述宣传的信任,决定由贾某负责其隆鼻手术,并缴纳了1000元预约金。

一个月后,洪女士来到该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隆鼻手术,并支付相关费用14000元。但洪女士觉得手术效果不佳,沟通过程中,她注意到在病历等材料上签字的医生并非贾某,因此怀疑其并无行医资格。

经核实,贾某居然真的连行医资格都没有,于是洪女士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医院辩称医美手术不适用效法规定,法院未采纳

在法庭上,洪女士表示,该美容整形医院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对外做虚假宣传,导致自己产生错误认识而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医院此举构成欺诈。她认为,该医院应退还自己手术费用,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三倍手术费用。

医院方面则辩称,双方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洪女士并非该法规定的消费者,医院也不是该法规定的经营者。贾某虽然没有行医资格,但为洪女士做手术的是另一位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至于美容效果则属于人的主观认知,并无客观标准,洪女士认为手术效果不佳要求退费没有依据。

医院方面请求法院驳回洪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洪女士是为了满足自己对美的追求这一生活需要,才到整形美容医院接受服务,洪女士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医院经营生活美容等服务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也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洪女士有权依据该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构成欺诈,退还手术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那么,为洪女士做隆鼻手术的到底是贾某还是另一名具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呢?

洪女士举证的其与医院的沟通录音已经可以证实她的隆鼻手术是由贾某进行的。医院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法院释明并分配举证责任后,医院仍坚持表示不申请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且称无法通知贾某到庭接受调查。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洪女士的该项主张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该整形美容医院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在手术时隐瞒相关人员不具备执业资质的情况,均构成欺诈。同时其不顾消费者健康安全,以不具有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为洪女士手术,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令该整形美容医院向洪女士返还手术费用14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2000元,合计56000元。

法官:应签订书面合同,选择正规资质医美机构

近年来,医疗美容服市场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面对医美乱象,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张娟表示,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医美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她提醒,消费者应与医美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对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消费者还需保存好发票、转账记录、手术单、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以免面临发生争议时无法证实基本事实的情况。

张娟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医美项目、选择医美机构时,不要盲目相信网上的种草、分享。一般来说,前往有正规资质的医美机构接受服务相对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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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2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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