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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安然)北京二中院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件信息显示,居民楼中即使漏水位置位于公共区域,但是应当配合物业检修而不予配合的业主,以及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方,均要承担责任。
李某和刘某是上下楼邻居。楼下刘某家的次卧出现了漏水现象,物业公司初步排查判断是楼上李某家下水管道漏水所致。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入户实地查找漏水位置并维修,但李某未予及时配合。见漏水越来越严重,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但在第一次起诉时,刘某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漏水情况一直持续。在第二次诉讼时,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和损失金额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漏水原因系排水主立管三通下口脱节,而该部位属于公共主管道,应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职责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就此损害发生承担责任;李某未及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入室检查维修,致使刘某房屋长期渗漏损失扩大,李某应对此扩大部分损害承担较大责任;刘某于第二次起诉之前,基于相同事由诉至法院,在法院明确释明的前提下,刘某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该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明,进而导致房屋漏水状况持续、损失扩大,刘某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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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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