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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一边延期试用一边着手辞退
这份“辞职报告”被判不算数
本报讯(记者 安然)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责任。但在东城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仍被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试用期6个月。当年8月底,眼看考核期临近届满,但所对接客户需要推迟几天转款,陈某万分着急。此时,公司主动找到陈某,以“为陈某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为由,向陈某发送事前制作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和《辞职报告》模板。
陈某填写了上述申请和报告。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陈某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内容为:“……经过我思考后,由于个人的原因做出了离职的决定(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
此后,项目款项到账,陈某达到转正条件。在工作群中,其他同事对陈某表示了祝贺:“恭喜华北团队陈某项目收款100万!”
令陈某完全想不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发送《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
陈某无法接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陈某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在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知,陈某同时提交延长试用期申请的行为已与“辞职”形成矛盾。同时,无论是辞职报告还是延长试用期申请,均系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且陈某在申请将试用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的同时,在辞职报告最后添加了日期“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系对离职时间进行限定。陈某真意为若至9月30日项目款仍未到账,自愿离职。但审理查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最终到达公司账户。
从具体行为来看,在提交辞职报告后,陈某仍积极工作,本身并无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意愿及行动。
对于为何陈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又通知其提交转正申请,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在2022年10月8日通知陈某提交转正申请,又在同月20日“批准辞职”,前后矛盾。
东城法院认为,某公司以陈某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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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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